欢迎登陆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管理系统(新版本)

加盖公章不必然导致公司成为责任主体

本文作者: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3-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刘亚婷

  审核:王毅

  【裁判要旨】

  自然人(同时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书》,载明“……我愿承担还款责任。”承诺书落款处除有该自然人签名外,并加盖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公章。从承诺书的内容及其字面语义看,《承诺书》所载明的还款主体“我”应为该自然人本人,而非企业。该自然人虽主张其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承诺书》上签字,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承诺及还款的主体应为企业,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不予采纳。据此,该自然人构成债务加入,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裁判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74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贵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贵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阿古龙公司。住所地:蒙古国乌兰巴托市音珠日和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良,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周某,男,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再审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阿古龙公司、一审被告周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民终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某申请再审称:1.根据三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案应由蒙古国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2.返还案涉投资款的主体应当是澳蒙公司而非陈某,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承诺书》上盖有澳蒙公司公章,陈某作为澳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承诺书》上签字,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承诺及还款的主体应当是澳蒙公司。3.阿古龙公司在原审存在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行为,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再审申请人现申请对《承诺书》中“陈某”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阿古龙公司提交意见称,《承诺书》系陈某向阿古龙公司出具的表明其个人承诺在条件成就时返还投资款的意思表示,现条件已成就,陈某应当履行返还投资款的义务。三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共同签署《那图尔工程签证单汇总情况》协议变更管辖约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围绕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首先,关于本案的管辖权。陈某主张的管辖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事由。另,根据原审查明,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由蒙古国法院管辖的约定,已为各方之后签订的协议所变更,陈某亦出具《承诺书》表示愿意承担相关债务。因此,陈某关于本案应当由蒙古国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其次,陈某是否应当向阿古龙公司返还投资款。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4年12月18日,陈某向阿古龙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今向阿古龙公司张某良承诺那图尔的项目合作200美金/㎡的股份如在2015年4月份不能开工,我退还投资全额及相应费用。”该《承诺书》落款处有陈某签名,并加盖有澳蒙公司等公章。从承诺书的内容及其字面语义看,其上所载明的返还投资款主体“我”应为陈某本人,而非澳蒙公司。陈某虽主张其作为澳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承诺书》上签字,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承诺及还款的主体应当是澳蒙公司,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或者推翻原审判决的认定。故其该项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最后,陈某虽主张阿古龙公司在原审存在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行为,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主张的该项事由,不能成立。陈某在原审中并未提出关于对《承诺书》中“陈某”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亦未举证证明其在原审中未提出该申请具有法定理由,其在本案再审审查阶段提出该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陈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奚某阳

  审判员 杨某磊

  审判员 李某琴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公 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