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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售银行卡,构成犯罪吗?

本文作者: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7-05

     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高校大三学生,暑假期间在网上看到一则银行卡租用广告后,以每月700元的价格将自己名下一张银行卡及U盾出租给对方使用,正当张某为自己能遇到这种“躺着都能赚钱”的好事儿沾沾自喜时,警察却找上了门。到案后,张某主动承认自己将银行卡出租的事实,并称自己心里也清楚租用银行卡的人肯定会用租来的银行卡做违法的事,但因财迷心窍,心存侥幸,认为不会被发现,在利益的驱使下犯了错,更想不到出租银行卡还会涉嫌刑事犯罪。经查,张某的银行卡出租后一直被某诈骗团伙用于洗“黑钱”,截至案发时该卡涉案流水已达一百余万元,法院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律师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本案中,张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租借他人使用,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温馨提示: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出借、租售银行卡除了会泄露个人信息外,还会受到相应处罚,轻则受到信用惩戒,重则涉嫌刑事犯罪,面临牢狱之灾。律师忠告:切莫贪图蝇头小利,否则终将害人害己。

  撰稿:任路明

  编审:秦永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