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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超出离婚协议约定要求增加抚养费?

本文作者: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3-17

  案情简介:

  郭某(女)和田某(男)系大学同学,二人于2013年4月登记结婚。2014年6月,婚生子明明出生。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8月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明明由母亲郭某抚养,田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离婚后田某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但自2017年4月田某停止支付儿子明明的抚养费。儿子逐渐长大,各项生活开支增多,各种辅导班也逐渐增多,郭某认为每月800元抚养费过低,已不能满足儿子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郭某以儿子明明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田某支付此前欠付的抚养费,并增加抚养费至每月3000元,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法院经审理判决:1、被告田某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原告自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的抚养费48000元(800元/月×60个月=48000元)。2、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自2022年4月起被告负担原告的抚养费标准为每月150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

  律师说法:

  原告母亲郭某与被告田某因离婚而订立的《离婚协议书》各方均需遵照执行,被告田某应当依照该协议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之规定,父母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不能满足子女正常的生活需要,子女必要时可以要求父母任何一方增加抚养费数额。具体到本案,原告以被告负担的抚养费不能满足原告实际支出为由请求增加抚养费数额,法院综合考虑被告工资收入水平、原告所在地的消费水平、原告受教育阶段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负担原告的抚养费的标准。

  温馨提示: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必要时子女可作为原告通过诉讼主张增加抚养费。父母和子女是彼此赠与的最佳礼物。父母德高,子女良教,莫因夫妻反目影响舐犊情深!

  撰稿:刘亚婷

  审核:秦永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