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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律师管理办法》《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的通

本文作者: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11-13

     为了规范本所的管理工作,经管委会研究制定了《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管理办法》、《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管理办法》两项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请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所执业律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条  律师在本所执业期间,必须服从本所的统一管理,自觉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本所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本所律师(不含兼职律师)必须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不得在外从事与律师职业无关的其他工作,不得私自从其他单位领取薪金、报酬。
    第四条  在本所执业三年以上的专职律师,每年应完成3万元业务收费指标。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本所管委会审查决定,可以聘为本所专职律师:
    (1)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  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要求来本所执业,须无投诉记录、品行良好;
    (3)  在本所实习期满,考核合格,经指导律师推荐;
    上述人员符合兼职律师条件,可聘为本所兼职律师。
    第六条  每年年终,本所对律师进行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为考核不合格:
    (1)  本年度内未完成本所规定的收费指标;
    (2)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所安排的工作或其他活动;
    (3)  专职律师不能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已在其他单位安排工作,领取薪金、报酬;
    (4)  拖欠本所的费用,未及时清结;
    (5)  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被投诉或处罚;
    (6)  违法本所规章制度,给本所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第七条  律师年度考核不合格,由管委会视情况决定终止聘用合同或暂缓注册。
    第八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给本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所实习律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实习管理规则》、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习律师是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第二条  实习律师由本所统一聘用。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人员,由本所管委会决定,可以聘为本所实习律师:
    (1)  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律师实习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申请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2)  有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推荐;
    (3)  经本所考查合格。
    第四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2)  具有较高的业务素养和执业水平;
    (3)  品行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五条  指导律师应承担实习律师实习期间的生活费,标准不低于1000元/月。
    具体办法是:指导律师应在财务预存半年以上的实习律师生活费用,由财务统一向实习律师发放。实习律师的其他补贴、奖金等,由指导律师自行掌握。
    第六条  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应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完成本所及指导律师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实习律师实习期满,由本所进行统一考核,考核应充分征求实习指导律师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为考核不合格:
    (1)  实习期间,未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参加其他单位工作的;
    (2)  不能完成本所和指导律师安排的工作,或不适合从事律师工作的;
    (3)  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遵守本所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4)  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实习律师,经管委会决定,不予办理律师注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