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律师管理办法》《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的通
本文作者: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11-13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所执业律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条 律师在本所执业期间,必须服从本所的统一管理,自觉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本所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本所律师(不含兼职律师)必须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不得在外从事与律师职业无关的其他工作,不得私自从其他单位领取薪金、报酬。
第四条 在本所执业三年以上的专职律师,每年应完成3万元业务收费指标。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本所管委会审查决定,可以聘为本所专职律师:
(1)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 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要求来本所执业,须无投诉记录、品行良好;
(3) 在本所实习期满,考核合格,经指导律师推荐;
上述人员符合兼职律师条件,可聘为本所兼职律师。
第六条 每年年终,本所对律师进行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为考核不合格:
(1) 本年度内未完成本所规定的收费指标;
(2)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所安排的工作或其他活动;
(3) 专职律师不能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已在其他单位安排工作,领取薪金、报酬;
(4) 拖欠本所的费用,未及时清结;
(5) 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被投诉或处罚;
(6) 违法本所规章制度,给本所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第七条 律师年度考核不合格,由管委会视情况决定终止聘用合同或暂缓注册。
第八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给本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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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习律师是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第二条 实习律师由本所统一聘用。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人员,由本所管委会决定,可以聘为本所实习律师:
(1) 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律师实习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申请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2) 有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推荐;
(3) 经本所考查合格。
第四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2) 具有较高的业务素养和执业水平;
(3) 品行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五条 指导律师应承担实习律师实习期间的生活费,标准不低于1000元/月。
具体办法是:指导律师应在财务预存半年以上的实习律师生活费用,由财务统一向实习律师发放。实习律师的其他补贴、奖金等,由指导律师自行掌握。
第六条 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应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完成本所及指导律师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实习律师实习期满,由本所进行统一考核,考核应充分征求实习指导律师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为考核不合格:
(1) 实习期间,未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参加其他单位工作的;
(2) 不能完成本所和指导律师安排的工作,或不适合从事律师工作的;
(3) 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遵守本所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4) 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实习律师,经管委会决定,不予办理律师注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