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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疫情停工”为由不发工资吗?

本文作者: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9-09

  案情简介:

  张某为某物流公司员工,受疫情影响物流公司自2020年2月3日起停工。张某2月底发现公司未发放工资,公司答复“疫情属不可抗力,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中止,2月停工你无需上班,公司也没有支付工资的义务”。双方因公司是否应支付疫情停工期间的工资发生纠纷,张某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物流公司支付张某2月份工资5000元。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双方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律师说法:

  新冠肺炎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但是我国劳动法并未引入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主要原因是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和不对等性,不同于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免责,则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生存权。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即使出现不可抗力,劳动者的该项权益仍需予以维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第(一)条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前述规定,即使因疫情停工,物流公司也应按合同约定向张某支付工资。

  温馨提示:

  “疫情无情人有情”,众志成城,共克时艰,方能战胜疫情。用人单位应谨慎区分民事关系与劳动关系适用不可抗力的条件、法律后果,避免适用错误,侵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如执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撰稿:袁思宇

  审核:秦永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