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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本文作者: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10-12

  案情简介:

  张某和王某系同事关系,住在同一小区。某日早上,王某因自家车辆限行,便打电话给张某,希望搭乘张某的私家车去单位上班,张某性格豪爽,平时也乐于助人,欣然答应了王某的请求,随后便开车搭载着王某去上班,在行驶至某路口转弯时,因未注意避让正在直行的一辆小货车,导致两车相撞发生侧翻,同时造成张某、王某及小货车司机均不同程度受伤,后经热心群众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三人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治三人均无生命危险,但需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小货车司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出院后,王某要求张某赔偿因此次事故给其造成的全部损失,但张某对此不认可,称其并不否认是因为自己驾车操作不当导致车祸发生并致使王某受伤,其也愿意为王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认为自己当初是出于好心才让王某搭车,王某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的要求过高,遂拒绝了王某的赔偿要求。后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定王某的损失由张某承担70%,王某自行承担30%。

  律师说法:

  “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指的是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对于因“好意同乘”行为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搭乘人伤亡时责任应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张某让王某搭便车的行为即属于典型的“好意同乘”行为,虽然事故发生及王某受伤是由于张某的不当驾驶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认定其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但其对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法院正是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

  现实生活中,“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是助人为乐精神的一种具体体现,有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值得提倡和鼓励。但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无论是驾驶人还是搭乘人,都应该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对此,律师提出以下建议:对驾驶人而言,在驾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规,文明驾驶,确保自身及同乘人员的安全;对搭乘人而言,一定要确保在驾驶员具备驾驶资格且不存在酒驾、毒驾等情形下再进行搭乘。始终牢记:车祸猛于虎,安全重如山!

       撰稿:任路明
       审稿:秦永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