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陆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管理系统(新版本)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

本文作者: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07-14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颁布日期:20140530  实施日期:20140530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5月30日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河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决定(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