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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本文作者: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07-14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颁布日期:20140530  实施日期:20140530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5月30日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作出修改:
  一、将《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修改为“跨设区的市的地表水体环境功能区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的地表水体环境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删除《河北省邮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三、将《河北省邮政条例》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实行加盟经营的快递企业,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加盟合同。企业应当在服务标准、服务质量、运营安全、业务流程、用户投诉、损失赔偿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四、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在古建筑的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要设置生产用火的,应当有防火安全措施,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